2008年7月9日星期三
2008年7月6日星期日
信用卡逾期还款,银行按复利收息合法吗?
- 记账日:商户把客户的消费信息传送到银行入帐的日子。一般国内刷卡消费,交易日次日即可入帐;国外消费,可能要若干天才能入帐。
- 月结日(每月帐单日):银行对客户出具月对账单的日子。一般为每月 5号 15号 25号,每个客户月结日时间不同,此为系统根据每个客户的不同情况而随机分配的日期,如果需要更改,请致电800,原则上半年内只能改一次。
- 还款日:对于招行Young卡,一般月结日后第18天为还款日,即为每月的 3号 13号 23号。
举个例子,如果在9月11日持Young卡在国内某商场透支消费,那么9月12日为银行记账日,9月15日为招行向持卡人寄送月结帐单日,那么这笔透支消费交易的最后免息还款日就是10月03日,这样该笔交易的免息还款期为23天。
此外,Young卡的对账单上还会有一栏“最低还款额”信息。Young卡持卡人如果在免息期内手头暂时拮据,那么只需在免息期内先还“最低还款额”栏内的金额,就不会被视为恶意透支;但如果没有还足,那么银行将视其为恶意透支。
4.免息还款期:对非现金交易,从银行记帐日起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日期为免息还款期。免息还款期最短20天,最长50天。在此期间,您只要全额还清当期对帐单上的本期应还金额,便不用支付任何非现金交易由银行代垫给商店资金的利息(注意:预借现金则不享受免息优惠)。
再来看看过了免息还款期后利息的计算
刷卡消费过了免息期,以及通过ATM透支取款,银行就会收取每日万分之五、也就是年息18.25%的利息。
滞纳金是的计算
滞纳金,是按欠款的5%,最低10元计算,时间是按期结算,下一期计算时照前面的“利滚利”。
复息的计算
滞纳金头一期只把最低还款额当作本金,第二期则不一样。举例来说,头一期欠款1万元,最低还款额是1千元。如果持卡人没还,1万元先按日息万分之五收利息,1千元按5%收一期滞纳金;到了下一期还没还,则前面这些统统算作欠款“滚”复利。
上述计算都属中国各大商业银行的行业惯例,典型的霸王条款。那么这个霸王条款(信用卡逾期还款,银行按复利收息)合法吗?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复〔1996〕18号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问题的批复》规定:
“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的计算方法,中国人民银行银发(1992)298号《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》作了规定,应当按该办法规定的方法计算。该办法对透支利率的规定已含有惩罚性质。所以,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当再计算复利。”
最高院批复的法律效应大于银行业行规,可见银行按复利收取逾期信用卡欠款利息是违法的,显失公平!
2008年7月4日星期五
2008年7月2日星期三
三起恶性事件反映了什么?
- 2008年6月28日 因对公安部门办案不公,贵州瓮安县万名群众冲击县公安局、县政府等机构,烧毁汽车、点燃办公楼,造成了恶性“群体性事件”。
- 2008年6月29日 浙江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发生一起血案,一名男子持刀闯进位于商务楼12楼的办公区内行凶,造成体彩中心办公室主任尹亚平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,体彩中心主任蒋萌右腿被砍伤。
- 2008年7月1日 上海市闸北公安分局被人血洗,5名警察死亡,5名受伤(1名为保安)。杀人者系北京籍来沪务工人员,凶器仅为一把短匕首。行凶原因官方未公布。
三起恶性事件大致上反映了当下社会矛盾的尖锐程度。其共同点是底层百姓权益受到侵害,但是最终体制内的程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,维护受害人的权益,声张公平正义,导致受害人都选择了暴力表达自己的不满,造成很严重的社会后果。
在体制内,现有的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机制包括利益协调机制、诉求表达机制、矛盾排查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。如果这套化解矛盾的机制运转正常,那么上述三起恶性事件还会发生吗?特别是贵州瓮安县发生的“群体性事件”,竟然有大量的中学生和警察发生了正面冲突。如果没有重大的案情得不到公平处理,中学生会参与吗?
社会存在不同的阶层,各阶层利益点不同,矛盾自然不可避免。然而作为调和、化解矛盾的政府及官员,并未做到公平、公正地处理矛盾,反而参与其中为部门、为自己谋取利益,甚至公然枉法!那么再好的制度也是废纸一张。
公职人员对公平、公正的漠视,对中国普通公民的冷血,对权势、财富的献媚激化了多少矛盾!本质上看,这是中国地方各级行政机关、实权官员权力太大,缺少监督,只唯上,不唯下造成的。许多信息的不公开使得官员腐败枉法处于黑暗之中,即使知道了地方实权官员腐败的证据,普通公民能怎么样?又能怎么样?
制度的基础就是容易产生严重问题的,建立在基础之上的各种制度体系再完善有何用?以后恶性事件会越来越多,不是吗?除了杀人放火,难道你还能投票弹劾罢免吗?

